2024年04月26日 星期五

国寿财险南昌市中心支公司违法被罚 虚构业务套取费用

发布日期:2021-09-13 浏览次数:60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赣银保监罚决字〔2021〕73号、74号、75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南昌市中心支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事实,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对其罚款3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谢强对国寿财险南昌市中心支公司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负直接主管责任。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对其警告并罚款4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刘钢文对国寿财险南昌市中心支公司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对其警告并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全文: 

  

  

  

品牌战略合作

皖公网安备 34010302002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