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9日 星期日

安徽省拟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发布日期:2021-10-21 浏览次数:509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安徽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意见》拟通过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全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打好基础,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意见》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现状为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通过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并就委托事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与此同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确定入市方案、委托、收益分配、资金使用等事项,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在收益方面,《意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集体内部分配入市收益时,按照集体经济组织不高于35%,成员不低于65%的比例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入市收益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若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原审查机关审查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向集体经济组织补缴土地价款,集体经济组织向市、县人民政府补缴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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