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01日 星期三

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梦想座驾”被判赔偿捷豹路虎经济损失

发布日期:2022-04-29 浏览次数:603 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

中国消费者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4月24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线上方式发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关情况,同时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到,在10起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捷豹路虎有限公司(Jaguar Land Rover Limited)诉辽宁梦想座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座驾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豹路虎公司)1948年成立于英国,在本案中主张保护11个注册商标,涉及3个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4个商标标识,核定使用第12、35、37类相关商品及服务。

根据相关公证处公证保全的照片显示,梦想座驾公司的经营场所外部除门楣处标有“辽宁梦想座驾”外,突出使用了“LAND ROVER”文字与“”图形标识,经营场所内部的地面、墙面、柜台等处的装饰装潢上单独或突出使用了“RANGE ROVER”文字与“”图形标识,玻璃隔断上贴有“路虎(6s)专卖店”文字及“”标识,一次性水杯与员工名片上单独使用了“” 图形标识,接车检查单顶端一角单独标有“”及“” 图形标识。相关网站的页面上使用了“6S旗舰店•路虎整车专卖”宣传文字,对店内服务人员的介绍页面上单独使用了“”标识,而上述网站注明的ICP备案/许可证号,经查询,对应的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梦想座驾公司。此外,在梦想座驾公司微信公众号内单独或突出使用了“”标识及“辽宁梦想座驾路虎旗舰店”宣传文字。

原告捷豹路虎公司认为,被告梦想座驾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网站、微信公众号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涉及对捷豹路虎品牌车辆提供的销售、维修、售后等服务内容,而非所销售的车辆本身。上述服务与原告本案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37类服务类别属相同服务。

关于被告梦想座驾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捷豹路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首先,梦想座驾公司作为主营平行进口汽车的经销商,通过合法方式购得汽车商品并二次销售,并不等同于其有权销售被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同时,亦有权在销售、售后维修等服务中,可不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在相关服务类别上核准注册的其他商标。其次,单纯作为流通领域的经营者,为区别与他人提供的经营服务,可依法在相关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取得独自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该类经营者在进行销售乃至延伸维修售后服务中,为宣传推介其提供的他人商品及自己的服务内容时,应明确区别商品制造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关系,即对商标的指示、描述性使用应以指示商品或说明商品来源为目的。再次,梦想座驾公司在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37类相同服务上,突出或单独使用了“LAND ROVER”、“”、“RANGE ROVER”、“”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上述标识的使用超过了为销售商品进行必要指示、说明的合理范围,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应认定构成商标性使用。在该情况下,被告在服务中使用与原告注册的商品商标相同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与服务的来源,误认为汽车制造商与服务提供商存在直接、特定的关联关系,侵害了原告在商品类别核准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此外,关于梦想座驾公司在经营中使用了“6S”“专卖店”“旗舰店”等宣传用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法院认为,上述用语并非臆造词汇,而系在相关行业中有相对特定的商业含义,且对一般汽车消费者而言,对“6S”容易联想为代表品牌商对商品与服务管理的“4S”升级;“专卖店”与“旗舰店”更往往与品牌商自身或授权的经营实体相关联,即该种宣传用语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从而损害原告以及原告进行授权经营的合法权益。因此,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梦想座驾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相应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捷豹路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沈阳中院在新闻发布中就审结此案的典型意义表示,原告捷豹路虎公司未主张平行进口商品本身构成侵权商品,法院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实质为被诉销售、维修等服务中,被告梦想座驾公司是否未经许可使用或者超过合理范围使用了原告注册商标。作为平行进口商品的合法经销商,被告有权销售该商品,但并不等同于在销售或其他经营服务中,可不经权利人许可超出合理范围使用相关商品或服务商标。依法处理好涉及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问题,将有效平衡专有权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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