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03日 星期五

平安养老险安徽分公司以案说险:关于职业类别不符

发布日期:2023-03-24 浏览次数:1770 来源:诚信长三角 作者:

3.15教育宣传周活动:关于职业类别不符

       案例简述

       2022年6月,合肥某W单位为其员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险。投保申请书中显示共计为32名员工投保,其中3人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其余员工职业为木工,投保申请书由单位盖章确认。 2022年12月,该单位员工Y(投保时的职业为木工)在工作时从货车上摔下致头胸部受伤就诊合肥某医院,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材料,保险公司在经过调查后以“平时及事故发生时的职业与投保职业不符且职业风险升高”为由拒付了保险金。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

       《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义务、明确说明义务就是保险法上诚信原则的最大体现。

       如实告知义务是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掌握重要事项,能够正确认识并评估风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如何承保。

       因此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方面要认真阅读相关保险内容,确保产品适合自己,一方面也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理赔时就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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